蚌埠医学院校院(系部)两级挂(兼)职团干部
选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团中央、教育部《高校共青团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6〕18号)、《安徽省深入贯彻落实<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皖青联〔2017〕58号)以及《关于印发《<蚌埠医学院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院党〔2017〕110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共青团工作发展,建设一支业务素质优良、结构梯队合理、专挂兼相结合的共青团干部队伍,结合我校实际,从青年教师和学生骨干中,科学选配挂职、兼职团干部到校、院(系部)团委(总支)担任挂(兼)职副书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院(系部)两级团委(总支)班子结构试行专、挂、兼相结合,不唯年龄、不唯学历、不唯职级,选好配强班子成员。其中专职成员不超过50%,挂职、兼职干部的配备数在不低于专职干部的基础上保持动态平衡。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保持和增强我校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积极适应共青团深化改革新形势、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发展和青年学生新特点,适应新时代要求,大力发掘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坚持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学校全国知名区域一流高水平大学建设贡献青春力量。
第三章 选聘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适人适岗原则。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成立学校挂(兼)职团干部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聘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共青团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和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院(系部)可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六条 校团委挂职副书记(教师)选聘工作由校团委牵头,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参与;校团委兼职副书记(学生)选聘工作由校团委牵头,学生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部)参与。
第五章 选聘条件
第七条 政治素质过硬。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觉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条 综合素质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备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团学工作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和素质。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九条 作风务实。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发扬民主,敢于担当,密切联系青年,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心为青年服务。
第十条 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创新意识和开阔的共青团工作视野,对共青团工作现状、改革及发展有自己独到的认知,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热爱共青团工作,善于联系青年学生,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知生情、懂生情、察生情。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校院(系部)两级挂职副书记(教师)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两年以上工作经验,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现任专技或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有共青团工作经历者优先;校团委兼职副书记(学生)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品学兼优,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或担任过校、院(系部)学生会主要干部者优先;同时还须符合《团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六章 组织配备
第十三条 校团委选配挂职副书记(教师)一名、兼职副书记(学生)两名;院(系部)分团委(总支)设挂职副书记(教师)一名、兼职副书记(学生)一名。
第十四条 校团委挂(兼)职团干的配备,由校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校人事部门、学工部门、团委等,共同制定选聘工作公告,报经党委审批后,面向全校公开选聘;挂(兼)职团干部原则上至少任满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务不对应干部职级。
第七章 选聘程序
第十五条 校团委挂(兼)职干部选聘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查、综合能力测试、确定考察对象、组织部门考察,报学校党委审核,确定拟聘任人选,并征求学校纪委意见。公示无异议,即确定聘任人选。由校党委组织部发文聘任。院(系部)团委(总支)挂(兼)职团干选聘工作,由院(系部)团委(总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经同级党组织审批,由同级党组织、学生年级、团组织共同开展选聘工作,由同级党组织按相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校团委挂(兼)职干部的考核采取学校年度考核、所在部门考核和校团委团委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院(系部)团委(总支)挂(兼)职干部的考核比照执行。
第十七条 校团委挂(兼)职干部挂职期间,可参照学校相关待遇管理办法,给予一定补助;校团委兼(挂)职副书记不定级别,不占干部职数,不转组织关系、人事关系。
第十八条 校党委组织部门要围绕校院(系部)两级团组织班子建设,注重加强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和能力锻炼,会同校团委、学院(系部)党组织,定期研究制定班子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推进班子成员的有序交流。
第九章 教育培养
第十九条 校院(系部)两级团组织班子挂(兼)职团干部(教师)的教育培养纳入学校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校院(系部)两级团组织班子挂(兼)职团干部(学生)的教育培训纳入校团委学生骨干培养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条 校党委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大对各级挂(兼)职团干部的培养和锻炼力度,以增强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为根本任务,提高破解难题、解决实际问题和做好学生工作的能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