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及我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校内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校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我校的校规校纪,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 学生社团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授权之下,负责我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报校团委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按照公益实践类、体育竞技类,文化艺术类,学术科技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申请一类进行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
(二)有不少于5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四)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具体活动项目;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
(三)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
(四)业务指导教师名单及基本情况;
(五)成员数量;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发起人填写《蚌埠医学院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并上报校团委审批通过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经核准成立的社团,由校团委发给社团登记证。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校团委应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聘请
(一)指导老师应当为我校注册的正式教师,校外人员、学生、客座教授、访问学者一般不得担任;
(二)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老师应当经教师本人同意,不得超过三名,指导老师要能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社团在聘请指导老师时,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指导老师个人简历,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上报团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聘请为指导老师;
(四)指导老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解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五)因其他原因未通过审核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授权,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学术或文化活动进行初审;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校团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每学年初统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学生社团可以刻制本社团章、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当事前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审批通过报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每学年定期对每个社团的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要由校团委审查通过。校团委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各社团刊物所需费用由各社团自筹解决。各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行,需向校外发行的应当向校团委书面申请。各社团刊物内容应当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一般不得刊登或变相刊登各种类型的商业广告。社团创办刊物应当向校团委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经批准后方可出版发行。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团支部书记,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会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在正常情况下,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年,当有会员提出不信任案,经会员会议讨论,并报校团委批准,可决定其任免。社团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提出辞职,必须在工作半年后写出书面辞职报告,阐明具体理由,同时推荐1—2名候选人并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离职。新负责人应由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上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经重修仍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自筹为主的原则。各社团可通过收缴会费、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会费每年10月份招新时收取一次,最高不超过10元,老会员继续保留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经费开支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监督。社团经费应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保管,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每项费用支出应当由经办人签字,每学期应当向全体会员公布财务收支使用状况。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向校团委报告并向本社团全体成员公开。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 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社团会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四条 社团会员有按社团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员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主动关心本社团的各项工作,为社团的发展献计献策,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连续两年招收会员少于十人或社团活动过少的;
(五)经校团委提出整改意见后,一年内整改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八章 学生社团校际活动
第四十条 社团开展的校际活动应当报校团委审批,开展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和蚌埠医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各社团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调整和确定本学生社团管理细则。